【黃銘】略論中國現代喪服軌制聊包養中的旁尊降與余尊厭
略論中國現代喪服軌制中的旁尊降與余尊厭*
作者:黃銘
來源: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
原載于 《復旦學報(社會科學版)》2019年05期
時間: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月十五日壬子
耶穌2019年11月11日
【摘要】旁尊降和余尊厭是喪服軌制中的兩種克服,但是兩者的禮服原則并不非常明確,且在適用上多有糾葛。本文旨在探明旁尊降和余尊厭的性質,彼此間適用的規則,以及各自適用的親屬范包養女人圍。第一,認為旁尊降既取法于年夜夫之正尊降,又有所分歧。年夜夫正尊降的來源為本身之爵尊,又因“父子一體”關系而對兒子產生厭降;旁尊降的來源不是本身的爵尊,而是與諸侯的“昆弟一體”關系,從而不對兒子產生厭降,故區別于年夜夫正尊降,而被鄭玄單列為一品克服。第二,認為余尊厭從屬于厭降,合適厭降的普通原則,如厭降是厭生者,厭降是針對本服的克服等等。特別之處在于,厭降依據的是“父子一體”關系,故而父沒之后即可解除;余尊厭則在“父子一體”的基礎上又增添了“國體”關系,故而在先君沒后,仍有基于“國體”的余尊厭。別的,厭降對于齊衰以下之親屬都有影響,而余尊厭的結果不得超過年夜功,則僅針對本服期親以上的親屬。本文又進一個步驟根據厭降的普通原則包養留言板,澄清了后世對于余尊厭的諸多誤解。第三,繼體君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厭,兩者應用的規則是先旁尊降而后余尊厭,并以年夜功作為判分的依據,一旦服制在年夜功及以下,則不再適用余尊厭。進而又對繼體君之庶昆弟的期以上親屬當適用何種克服原則,作了系統的剖析,認為母、妻(因為是私親),昆弟、世怙恃、叔怙恃、姑姊妹在室者(因為是具有令郎成分的人),明日子(因為尊降消除正明日),僅適用余尊厭;庶包養網站子、昆弟之子則先適用旁尊降,之后不再適用余尊厭。
【關鍵詞】旁尊降,余尊厭,喪服軌制
引言
《禮記·檀弓》云:“古者不降,高低各以其親。”根據注疏之意,古者指殷時,對于親屬皆依本服服之;至周代方有以貴降賤,以明日降庶之制。可見克服是殷周禮制轉變包養平台的主要內容,此中的復雜性不問可知[①],鄭玄依據分歧的禮服原則,把克服歸為四品:
降有四品:君、年夜夫以尊降,令郎、年夜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后者、男子子嫁者以出降。[②]
在鄭玄的體系中,尊降、厭降、出降的意思很是明確。所謂尊降,即以己身之爵尊,克服旁親之位卑者。具體分為兩種情況:皇帝、諸侯絕旁期以下位卑之親屬;年夜夫于皇帝、諸侯所絕者降一等。如為庶子本服不杖期,年夜夫尊降庶子一等至年夜功,皇帝、諸侯則絕而無服。所謂厭降者,己身沒有爵尊,但遭到父親的厭制,喪服規格一準于父,父之所降所絕,子亦降之絕之,父之不降不絕,子亦不敢降不敢絕。如為庶子、庶昆弟本服皆為不杖期,年夜包養平台夫尊降庶子至年夜功,年夜夫之子遭到父親厭制,為庶昆弟亦降一等至年夜功;皇帝、諸侯則為庶子無服,而皇帝、諸侯之子為庶昆弟亦無服。所謂出降,是因收支問題導致所尊對象發生改變,而引發的克服。具體有兩種:男子子出嫁后,所尊由父變為夫,故降怙恃及本宗親屬一等。小宗之子過繼給大批,所尊由己父變為長子,故降怙恃及本宗親屬一等。
但是對于旁尊降的解釋,卻有比較年夜的爭議,情況也更為復雜[③],賈公彥云:
云“公之昆弟以旁尊降”者,此亦非己尊,以公尊[④]旁及昆弟,故亦降其諸親,即《小功章》云“公之昆弟為從父[⑤]昆弟”是也。案《年夜功章》云“公之庶昆弟為母、妻、昆弟”,傳曰:“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。”若然,公之昆弟有兩義,既以旁尊,又為余尊厭也。[⑥]
據賈疏可知,旁尊降的主體是公之昆弟。所謂旁尊降,即公之昆弟并非因為己身尊貴,而是因為諸侯昆弟的成分而獲得了尊降的資格。這種尊降可以對比年夜夫之尊降,故鄭玄云:“公之昆弟猶年夜夫。”[⑦]后世學者又多引《谷梁傳》“令郎之重視年夜夫”[⑧]證之。同時公之昆弟又有余尊厭。所謂余尊厭,指的是公之昆弟,先君在時,受父之厭,而為母[⑨]、妻、昆弟[⑩]無服;父沒之后,仍受先君余尊厭制,故為母、妻、昆弟都不克不及申本服,只可服至年夜功。賈公彥云“公之昆弟有兩義,既以旁尊,又為余尊厭也”,則有雙重糾葛。那么這里就產生了三個問題:第一,旁尊降的性質是什么?鄭玄為何將其單列為“一品克服”?第二,公之昆弟同時具備旁尊降和余包養行情尊厭,兩種道理應用的規則是什么?適用的親屬范圍怎樣劃定?第三,連帶觸及余尊厭的性質是什么?
一.旁尊降的性質
鄭玄“降有四品”之說雖然影響很年夜,但沒有被一切人奉為圭臬,有些學者認為鄭玄不過是列舉克服的種類罷了,分類并不嚴格,也未窮盡一切的克服,故而對“四品”之包養俱樂部說多有損益。損益年夜多針對旁尊降和余尊厭,我們正好借此探明兩者之性質。
1.旁尊降獨立于厭降
敖繼公認為,克服僅有三品。
降有三品:年夜夫以尊而降,公之昆弟、年夜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厭而降,為人后者、男子子適人者以出而降。[11]
在敖氏的理論中,公之昆弟僅有厭降,這是將旁尊降并進厭降中,卻未明言來由。大要是因為公之昆弟同時具有旁尊降及余尊厭,余尊厭屬厭降,故將旁尊降并進厭降。對此黃以周提出了嚴厲的批評,黃氏云:
賈疏:“年夜夫以尊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年夜夫之子以厭降。”例最了了。此疏以為公之昆弟有旁尊余尊厭二降,其說本于《年夜功章》公之庶昆弟傳。敖氏遂謂旁尊降可并于厭降。殊不思令郎為母妻,有父在父沒之別,《年夜功章》公之庶昆弟本主令郎立文,其不曰令郎者,嫌同父在也。(《喪服》例父在稱令郎,父沒稱公之昆弟。)[12]惟其義主父卒,不克不及不曰公之庶昆弟,而其服為令郎父卒之服,(欲以別父在無服也。)故傳以為先君余尊厭。(又以別為母妻期也。)若《小功章》公之昆弟為其從父昆弟,專主昆弟立文,不關其父,有何余尊之足云。敖氏之誤,實賈疏啟之矣。[13]
第一,黃以周以為,敖氏之誤本源在賈公彥。賈氏根據《年夜功章》“公之昆弟為其母、妻、昆弟”條傳文“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”,認為公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及余尊厭。其實這個論斷是有條件限制的,旁尊降并不用然伴隨著余尊厭。賈公彥武斷的結論,導致了敖繼公輕率的將旁尊降并進厭降中。
第二,“公之昆弟”有兩種:一種是繼體君之昆弟,其父為國君,“父在稱令郎,父沒稱公之昆弟”,繼體君之昆弟具有令郎成分。別的一種是始封君之昆弟,其父不為國君,則不具有令郎成分。余尊厭指的是先君余尊所厭,條件是父曾是國君,子曾是令郎,則始封君之昆弟不適用余尊厭。
第三,余尊厭實際是令郎服制的延長,令郎父在之時遭到厭降,為其母、妻、庶昆弟無服;父沒之后,雖然稱謂變成公之昆弟,卻因先前的令郎成分而遭到先君余尊所厭,為母、妻、庶昆弟年夜功。故黃以周認為:“《年夜功章》公之庶昆弟,本主令郎立文。”之所以不稱“包養俱樂部令郎”,是顧及父在、父沒時的稱謂變化。
第四,余尊厭為繼體君之昆弟所獨有,而旁尊降則是兩者共有,如公之昆弟降從父昆弟一等至小功,應該包括繼體君之昆弟和始封君之昆弟,因為今君“昆弟”的成分是兩者共有的。這與先君無關,也與余尊厭無涉,故黃以周云:“《小功章》公之昆弟為其從父昆弟,專主昆弟立文,不關其父,有何余尊之足云。”
由上可知,公之昆弟不用然的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厭,且兩者禮服的道理分歧,一“主令郎立文”,一“主昆弟立文”,不克不及將旁尊降并進厭降中[14]。
2.旁尊降獨立于尊降
另一方面,后世有些學者誤讀了敖繼公的觀點,認為敖氏是將旁尊降并進尊降中,如褚寅亮云:
注謂降有四品,以尊、以厭、以旁尊、以出。敖氏并旁尊于尊降中,言降有三品。細思旁尊終當自為一品,如公為始封之君,其昆弟既非令郎,包養網站又身不為年夜夫,則其降也以旁尊,而不以己身之尊也。[15]
雖然這是對于敖繼公的誤讀,但公之昆弟的旁尊降是對比年夜夫尊降執行的,故鄭玄云“公之昆弟猶年夜夫”,《谷梁傳》亦云“令郎之重視年夜夫”。所以旁尊降能否區別于尊降,對其自成一品,是更為緊要的問題。對此,褚氏認為,尊降來自于己身之尊,而旁尊降來自于諸侯昆弟的成分,與己身之尊無關,并舉了一個極真個例子——始封君之昆弟且不為年夜夫者,亦享有旁尊降。第一,“身不為年夜夫”,說明己身無尊。第二,始封君之昆弟無令郎成分,則旁尊降之來源只是“昆弟一體”。對比而言,繼體君之昆弟本為令郎,“令郎之重視年夜夫”,而令郎成分得自先君,則嫌旁尊降來自于“父子一體”。可是始封君之昆弟并非令郎,則“尊”的來源為“昆弟一體”關系,昆弟屬于旁親,故稱為“旁尊降”。別的,繼體君之昆弟雖然有令郎成分,與今君同樣是“昆弟一體”關系,也具有旁尊降。依照禮制,父在稱令郎,父沒稱公之昆弟,言“公之昆弟”則義系于今君,則旁尊降之來源亦可系于今君。且父在稱令郎時,只要厭降,無旁尊降可言;父沒稱公之昆弟,始有旁尊降,所以我們說,旁尊降中,尊之來源僅為“昆弟一體”。
經過對褚說的辨析,我們可以判斷,旁尊降只和“昆弟一體”有關,所以《谷梁傳》云“令郎之重視年夜夫”當然沒錯,可是用以說明旁尊降之道理,是不夠準確的[16],當以鄭玄“公之昆弟猶年夜夫”之說為準。
“昆弟一體”屬于旁親關系包養網心得,故有旁尊降之名,鄭玄四品說中的尊降又稱“正尊降”,要探明旁尊降與正尊降的區別,就有需要對“正尊”和“旁尊”兩個概念進行考核。
起首,“旁尊”有兩種,黃以周言:
旁尊有二義:一為父之昆弟,昆弟為旁,父為尊,傳所謂世叔父,旁尊也,缺乏以加尊焉,其服報不降。一為己之昆弟,有為公者,昆弟為旁,公為尊,注所謂“公之昆弟為旁尊降”是也。[17]
黃以周認為,“旁尊”一詞在《喪服傳》中有明文,指的是世叔父。因為父親為正尊,世叔父是父親的昆弟,在尊者之旁,故為旁尊。而公之昆弟也因公為正尊,而在尊者之旁,故有旁尊之名。可是正尊與旁尊終究有包養價格別,如父親為正尊,有正尊克服[18],即父子互為至親包養網評價,而子為父服斬衰,父為庶子僅服不杖期;而旁尊只要報服,即為世叔父服不杖期,為昆弟之子亦服不杖期。正尊克服和旁尊報服是就本服而言的,可以說正尊比旁尊的水平更深,延長到本服之外的克服上,諸侯的正尊降也深于公之昆弟的旁尊降,孫詒讓云:
按《喪服》本章,世怙恃、叔怙恃條傳云:“然則昆弟之子,何故亦期也?旁尊也,缺乏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。”鄭旁尊降之目,蓋隱據彼文。世父叔父于昆弟之子,雖尊而非父子,缺乏以其尊正加于昆弟之子,故謂之旁尊。公于昆弟,分則君臣,親則昆弟。君之于臣,為正統之尊,足以加之。然泛臣無降法,而公之昆弟有降法,則其所以降者,不系于為公之臣,而系于為公之昆弟,系乎昆弟,則與正尊之所加者,固區以別矣,故謂之旁尊降。此與世父、叔父之為旁尊,其義一也。[19]
孫詒讓認為:一方面,旁尊降的來源是諸侯的昆弟成分,因為“泛臣無降法”而“公之昆弟有降法”。另一方面,諸侯的正尊降水平深于公之昆弟的旁尊降。諸侯于所臣之親屬,可依正統之尊(即君尊),絕而不服,而公之昆弟為親屬僅能降一等,不克不及絕之。這個差別就像父親的正尊克服與世叔父之旁尊報服的區別一樣。所以,公之昆弟的旁尊下降于諸侯的正尊降,只能對比年夜夫的正尊降執行。即使這般,公之昆弟的旁尊降與年夜夫的正尊降,在適用上還有區別。李如圭云:
公之昆弟,其尊視年夜夫,年夜功以下,以旁尊降其尊分歧者一等,期以上,則厭于先君余尊,先君所不服者,服之不過年夜功。又,年夜夫以尊厭其子,而公之昆弟無厭,此其異也。[20]
又孫詒讓云:
蓋公與年夜夫之降,其尊為己所自有,則謂之以尊降,令郎年夜夫之子,從君父而降,為正尊所厭,則謂之厭降。公之昆弟從昆弟之為君者而降,非正尊之所厭,則謂之旁尊降。旁尊者,別乎正尊之言也。正尊者,足以加尊者也。足以加尊,斯可以言厭。旁尊者,缺乏以加尊者也。缺乏以加尊,斯不成以言厭,則不得不別為之名曰旁尊降。[21]
李如圭言:“年夜夫以尊厭其子,而公之昆弟無厭。”細檢《喪服》文本,觸及“年夜夫之子”厭降的條目觸目皆是,卻沒有公之昆弟之子的厭降條目,則旁尊降區別于年夜夫正尊降的標志,在于正尊降附帶厭降,而旁尊降沒有。孫詒讓更從禮服道理上加以說明,認為正尊降“足以加尊,斯可以言厭”,而旁尊“缺乏以加尊,斯不成以言厭”。孫氏之說,可以從“一體”概念來論述。黃以周云:“厭降者惟厭其子。”[22]則厭降屬于父子一體范疇,父子關系屬于正尊,故父親可以己身之尊加于子,而產生厭降。而公之昆弟因昆弟一體而有旁尊,然非己身有尊,不成加于其子而產生厭降。所所以否產生厭降,成為了旁尊降與正尊降在適用上的主要區別。
綜上所述,旁尊降對比年夜夫尊降而行,則在年夜體原則上屬于尊降,故區別于厭降。而尊降亦稱正尊降,尊之來源是己身之尊,且因父子一體而附帶厭降。旁尊降無己身之尊,因昆弟一體而有尊降成分,且不附帶厭降,故與正尊降分歧。所以鄭玄獨立出旁尊降是有事理的。
二.余尊厭的性質
余尊厭之說出自《喪服傳·年夜功章》:
公之庶昆弟、年夜夫之庶子為母、妻、昆弟。
【注】公之庶昆弟,則父卒也。年夜夫之庶子,則父在也。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。
傳曰:何故年夜功也?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也。
【注】年夜夫之庶子,則從乎年夜夫而降也,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言從乎年夜夫而降,則于父卒如國人也。昆弟,庶昆弟也。……父所不降,謂適也。[23]
此條主語為“公之庶昆弟”和“年夜夫之庶子”,兩者為母、妻、庶昆弟同服年夜功,但年夜夫之庶子為厭降,公之庶昆弟為余尊厭,鄭注對此進行了細致的區分。年夜夫之庶子的厭降指的是:父親在時,父降妾、庶婦、庶子為士者一等,子從乎年夜夫而降母、妻、庶昆弟一等;父卒則無厭降,為母、妻、庶昆弟得申本服。公之庶昆弟的余尊厭指的是:父在時,父為妾、庶婦、庶子無服,子從乎父而為母、妻、庶昆弟無服;父沒之后,子仍受先君余尊之厭,為此三人服年夜功,不得申本服。兩者具有高度的類似性,有些學者認為余尊厭可歸為厭降,如黃以周言:“余尊即厭降。”[24]孫詒讓亦云:“(余尊厭)實即四品中之厭降也。”[25]這個判斷是對的,余尊厭是一種特別的厭降,可以從厭降的普通原則來梳理余尊厭的規則。
1.厭降的普通原則
翻檢《喪服》文本,觸及厭降的條目有:
(1)《不杖期章》年夜夫之適子為妻。傳曰:何故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[26]
(2)《不杖期章》年夜夫之庶子為適昆弟。傳曰:何故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[27]
(3)《不杖期章》年夜夫之子為世怙恃、叔怙恃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,姑姊妹男子子無主者,為年夜夫、命婦者,唯子不報。傳曰:年夜夫者,其男人之為年夜夫者也。命婦者,其婦人之為年夜夫妻者也。無主者,命婦之無祭主者也。何故言“唯子不報”也?男子子適人者,為其怙恃期,故言“不報”也,言其余皆報也。何故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年夜夫曷為不降命婦也?夫尊于朝,妻貴于室矣。[28]
(4)《年夜功章》公之庶昆弟、年夜夫之庶子,為母、妻、昆弟。傳曰:何故年夜功也?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也。年夜夫之庶子,則從乎年夜夫而降也。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[29]
(5)《年夜功章》年夜夫、年夜夫之妻、年夜夫之子、公之昆弟,為姑、姊妹、男子子嫁于年夜夫者。君為姑包養合約姊妹、男子子嫁于國君者。傳曰:何故年夜功也?尊同也,尊同則得服其親服。……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;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[30]
(6)《殤小功章》年夜夫、公之昆弟、年夜夫之子為其昆弟、庶子、姑姊妹、男子子之長殤。[31]
(7)《小功章》年夜夫、年夜夫之子、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、庶孫、姑姊妹男子子適士者。[32]
(8)《記》令郎為其母,練冠,麻,麻衣縓緣;為其妻,縓冠,葛绖帶,麻衣縓緣;皆既葬除之。傳曰:何故不在五服之中也?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。[33]
(9)《記》年夜夫、公之昆弟、年夜夫之子,于兄弟降一等。[34]
鄭玄云:“令郎、年夜夫之子以厭降”,則厭降分為令郎與年夜夫之子兩種情況。此中年夜夫之子的厭降更具廣泛性,我們據此來考核厭降的基礎原則。
第一,厭降因爵尊而起,是針對本服的克服。年夜夫因爵位而有尊降,年夜夫之子從父服而有厭降,則厭降來源于尊降。年夜夫之尊降,是在本服的基礎上降一等,年夜夫之子的厭降,也是在本服的基礎上降一等。本服即士服或國人之服,故鄭玄有“(年夜夫之子)從乎年夜夫而降,則于父卒如國人也”[35]之語。
第二,厭降僅限于父子,其依據為父子一體。由上文所列九條觸及厭降的條目看來,主語只要“年夜夫之子”或“令郎”,則厭降只存在于父子間。又根據上節孫詒讓之意,父子一體,父為子之正尊,足以加尊,故生出了厭降。超越父子一體的范圍,則無厭降,故吳承仕總結了良多厭降的破例情況[36],如尊遠不厭(指祖不厭孫、舅不厭婦)、婦人不厭、不體不厭[37]、出適不厭[38],并進行了簡要的剖析,而這些都合適黃以周“厭降者惟厭其子”的判斷。
第三,既然厭降源于父子一體,則衍生出兩條規則:起首,子之喪服一準于父,與子自己的尊卑無關,對于統一包養dcard對象,父之所降,子不敢不降,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不降,並且對象廣泛諸親。其次,父卒之后,基于父子一體的厭降就沒有了,年夜夫之子得申本服。
第四,厭降是厭生者,非厭逝世者。既然厭降是父親因正尊而加尊于子產生的,那么被厭的人是子,而非所服之逝世者。舉個例子,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年夜夫降其庶子,其孫不降其父。”這就是祖不厭孫。即年夜夫尊降其庶子,年夜夫之子為其庶昆弟,受父之厭而服年夜功,而此庶昆弟之子為其父服斬衰,不受年夜夫的厭制。假如是厭逝世者的話,年夜夫庶孫為其父也應降一等,不成能出現祖不厭孫的情況,所以說厭降是厭生者。
2.余尊厭之特征
以上四點是由年夜夫之子的厭降歸納綜合出的普通原則,基礎適用于令郎的厭降,再做兩點修改:一是降與絕的區別,年夜夫之子是降一等,令郎則是絕而不服,即“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;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”。一是父卒之后,年夜夫之子無厭降,而令郎仍有先君之余尊厭。從這個角度講,余尊厭是令郎厭降中的一部門,從屬于厭降,而有本身的特征:
第一,余尊厭在父子一體之外,更觸及國體。厭降源自于父子一體,如年夜夫之子的厭降來自于年夜包養站長夫的尊降,也隨著年夜夫的往世而解除。據此,父卒之后,令郎之厭降也應當解除,卻仍有余尊厭,對此雷次宗云:“《公羊傳》曰‘國君以國為體’,是以其人雖亡,其國猶存,故許有余尊以厭降人。”[39]由此可知,國君身體雖然亡故,仍以國體厭制其子,而有余尊厭。當然,余尊厭是令郎厭降的延續,是用國體延續父子一體的厭制,若本非父子一體,則無國體之厭,如令郎之子與先君非父子一體,不存在厭降,也就不存在余尊厭。
第二,余尊厭的適用范圍僅期限親以上。據《喪服傳》云:“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也。”則余尊厭僅適用于本服期以上之親,年夜功以下之親則不適用。而年夜夫之子的厭降廣泛諸親,不限于期以上。
另一方面,厭降的普通原則還可以澄清后世對于余尊厭的各種誤解,如閻若璩云:
鄭康成言服之降有四:君、年夜夫以尊降,令郎、年夜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后者、男子子嫁者以出降。余謂仍有以余尊降,如父卒服未包養行情降[40]而遭母喪,仍服期;公之庶昆弟為母、妻、昆弟止年夜功;蓋一為父之余尊所厭,一為先君之余尊耳。又殤以年降,是服之降有六也,若此者,亦可補進注疏。[41]
閻氏認為余尊厭不屬于厭降,當自立一品,且提出了兩種余尊厭概念:一種是“先君之余尊”所厭,即“公之庶昆弟為母、妻、昆弟止年夜功”,這個和我們討論的余尊厭分歧。另一種是“父之余尊所厭”,即“父服未除”時,為母仍服杖期。上面分別進行駁正。
第一種“先君之余尊”,自己就是厭降,不成獨立為一品。孫詒讓云:
(余尊厭)實即四品中之厭降也。然鄭于厭降中,止數令郎,而不及公之昆弟者,蓋余尊厭系乎先公,不系乎今公。系乎今公,則為昆弟;系乎先公,則為子。先公之子,猶然令郎也。則鄭于厭降,止舉令郎,固足以晐之矣。[42]
案禮之慣例,父在稱令郎,父沒稱公之昆弟。稱令郎則系于先君,稱公之昆弟則系于今君,名稱雖有變化,包養站長卻為統一人。余尊厭雖然發生在公之昆弟身上,但禮服道理還是“先君”所厭,屬于父子關系,故仍屬于令郎厭降的一部門。舉令郎之厭降,就可以包括余尊厭,故鄭玄不單獨列為一品。
第二種,“父之余尊所厭”,其間的邏輯是這樣的:父卒為母服齊衰三年,父在為母則僅服齊衰杖期,此為厭降。父沒之后,本應為母服齊衰三年,卻因母親卒于父喪期間,父親有余尊厭制後代,故仍為母杖期。其實這個觀念來自賈公彥,賈氏認為父在為母之服屬于“厭降”:
父在為母。
傳曰:何故期也?屈也。至尊在,不敢伸其私尊也。
【疏】怙恃恩愛等,為母期者,由父在厭,故為母屈至期。[43]
賈氏說的“厭”即厭降,良多學者都認同這個觀點,如吳承仕也將父在為母服列為“尊厭降”之首[44]。但父在為母之服不克不及算作厭降。厭降是因爵尊產生的,是針對本服,或降一等,或絕而不服。但是“父卒為母三年”與“父在為母杖期”均屬于本服,本服之間無所謂厭降。假如算厭降的話,應當是年夜夫庶子為其母年夜功,或許令郎為其母在五服外,是針對的是本服的厭降。既然父在為母不克不及算厭降,則父喪未除仍為母杖期,就不克不及算余尊厭,所以閻若璩的觀點是錯誤的。
三.旁尊降與余尊厭之分野
公之昆弟有兩類,一為始封君之昆弟,一為繼體君之昆弟。前者只要旁尊降,后者則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厭,這兩種原則怎樣融合?具體親屬適用哪種原則?就成了很是糾葛的問題。本文試圖做一個系統的梳理。
1.年夜功為最後之判分
第一個步驟,可以確定,年夜功以下旁親只要旁尊降。根據《喪服傳》“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”,則年夜功以下無余尊厭,唯有旁尊降,這可以作為最後的判分。如曹元弼云:
余尊所厭,止不得過年夜功,則年夜功以下為余尊厭所不及,乃以公之昆弟之旁尊降之,尊同者亦不降。故令郎為從父昆弟無服,而公之昆弟為其為年夜夫者年夜功,為士者小功。經于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,著余尊厭不得過年夜功之例,于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年夜夫者,著年夜功以下無余尊厭而有尊降之例。[45]
曹氏認為《喪服》經自己就作了這樣的分野,本服期親以上才適用余尊厭,這于《年夜功章》“公之庶昆弟為其母、妻、昆弟”條見之,年夜功以下僅適用旁尊降,則于《小功章》“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條”見之。由于從父昆弟本服年夜功,為士則降為小功,夏燮甚至認為:“旁尊之降例,其讬始于從父昆弟。”[46]
2包養網車馬費.期以上只適用余尊厭者
第二步,再確按期親以上,有哪些只適用余尊厭?對此有兩種分歧的觀點。敖繼公以為余尊厭僅限于母、妻、昆弟。鄭珍認為,在母、妻、昆弟之外,當加上世叔怙恃、姑姊妹在室者。上面我們一一剖析。
敖繼公云:
《年齡傳》曰:“令郎之重視年夜夫。”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為令郎者,不降其從父昆弟之為年夜夫者,則知先君余尊之所厭,止于上三人耳。[47]
《年夜功章》觸及余尊厭的經文是“公之庶昆弟、年夜夫之庶子為母、妻、昆弟,皆為從父昆弟之為年夜夫者”,敖氏據此認為“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為令郎者,不降從父昆弟之為年夜夫者”,則余尊厭僅限于母、妻、昆弟三人。但是敖氏的論證是有問題的。根據《喪服傳》,期親以上方有余尊厭,年夜功以下無之。從父昆弟本服年夜功,不存在余尊厭。論證的目標是確按期親中哪些適用余尊厭,卻用本不在范圍內的年夜功親來證明,這是很荒謬的。
也有人為敖氏的觀點供給了學理依據,如程瑤田以為:“余厭止于為母為妻,蓋母妻者,其私親也,故以君厭之。”[48]夏燮云:“昆弟者,先君一體之親,故余尊得而厭之。”[49]程瑤田以為母、妻屬私親,夏燮認為昆弟和先君是一體,故有余尊厭。實則這兩種觀點都不合適厭降的邏輯,曹元弼云:“厭降者,非必其私親,凡從乎父而降者皆是。”[50]《喪服傳》云:“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”則子的厭降之服一準于父,與逝世者能否是私親無關。《喪服傳》又云:“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包養dcard也。”則余尊厭的適用標準只是期親以上,與其他關系無涉。
依照這個標準,鄭珍認為余尊厭應該擴年夜至“七期親”,鄭氏云:
今詳考包養妹包養違法之,公之昆弟當先君在時,于期功之親固不敢服君所不服,即先君沒,而亦無有服期者。此與年夜夫于期親尊同則服本服迥異。蓋公之昆弟尊同年夜夫,故于諸親亦尊同不降,分歧則降,而于先君之昆弟、姊妹成人在室者,及己之昆弟、姊妹成人在室者,獨不成以尊降論,何也?己為令郎,昆弟與世叔父亦令郎,姑與姊妹成人在室者亦女令郎,是其尊也皆同。即己實為年夜夫,而此七期親者,其尊同年夜夫自如也,安所得而降之?唯女令郎適人,則尊卑系于夫,而不系于父,始得視其夫之為年夜夫、為士,以從降不降之例耳。然此七期親者,先君在時[51],皆應服不敢服。及先君沒,而猶為余尊所厭,相為皆不過年夜功。[包養網ppt52]
鄭珍認為,余尊厭的范圍除了母、妻、昆弟之外,當加上世父、叔父、姑姊妹在室者。鄭氏論證的包養條件邏輯是:世叔父、昆弟均有令郎成分,姑姊妹在室者也具有女令郎成分,依照《谷梁傳》“令郎之重視年夜夫”,這些人和公之昆弟皆尊同年夜夫,則不適用旁尊降,而世母、叔母亦不適用旁尊降,仍為服期,這般則合適了余尊厭的條件,所以余尊厭的范圍當是母、妻加此“七期親”。那么《喪服》經文為何不言及這些人?鄭氏又云:
經此條止著為母、妻、昆弟,而不岀為世怙恃、叔怙恃、姑姊妹者,諸侯繼世包養網評價,立長其常,既是公之昆弟,則當世父者即先君也,更無所為世父,其有世父者很是,故經不得言之。不言世父,因亦并不出叔父。若姑姊妹,經例無著其成人在室之服,故七期親止出昆弟,其余謂皆可參互小功殤服見也。《殤小功章》“公之昆弟為其昆弟、姑姊妹之長殤”,合之此條,是為昆弟成人與殤并著也。男子成人在室與男人同,則知成人姊妹亦年夜功,為姑既長殤小功,則成人在室亦年夜功,以姑在室與男人同,知為世怙恃、叔怙恃亦年夜功也。[53]
鄭珍表達了兩個意思:起首,諸侯繼世立長子,父為諸侯,則父自己為明日長子,所以公之昆弟沒有世父,故不言世父。不言世父,則叔父亦不言,而世母、叔母屬于連帶的名服,更不言之。同時經例不書男子在室之服,故姑姊妹在室者亦不言之。其次,可以通過對比《殤小功章》的文字,發布此六人適用余尊厭。《殤小功章》“公之昆弟為其昆弟、姑姊妹之長殤”,公之昆弟為庶昆弟本服期,因都有令郎成分,則不適用旁尊降,仍服期,而用余尊厭降至年夜功,則長殤降為小功。姑姊妹殤而逝世,則未出嫁,還是在室者,本服亦為期,又有女令郎成分,則不適用旁尊降,仍服期,若無余尊厭,則長殤當服年夜功,此處為小功,則有余尊厭。依照禮之慣例,在室之姑與世叔父同服,則世叔父也適用余尊厭,那么世怙恃也應包含在內,則此六人皆合適余尊厭的條件。經過這樣論證之后,鄭珍以為:“自母妻及七期親而外,余尊厭所不及,始得以尊卑論。”[54]並且母妻與“七期親”只適用余尊厭,不適用旁尊降。因為“七期親”屬于尊同不降,妻則與夫敵體尊同,母親則屬于私尊,都不適用旁尊降。
3.能夠同時適用旁尊降和余尊厭者
鄭珍的母妻加“七旁期”的理論很是緊密,然并未窮盡期以上之親,好比公之昆弟之庶子、男子子在室者、明日子、昆弟之子。這四人并不是令郎,能夠同時適用旁尊降和余尊厭。上面分別考核:
張錫恭認為公之昆弟之庶子、男子子亦當適用余尊厭,張氏云:
子尹師長教師言七期親者,不數子、男子子也。其實,子、男子子亦先君余尊所厭者也。[55]
張氏的說法比較簡略,沒有具體論證,但似乎經不起斟酌。如庶子本服期,以余尊厭降一等則為年夜功,由于公之昆弟的庶子無令郎成分,假設又不為年夜夫,則還有旁尊降至小功,若又是長殤,則降在緦麻。但是《殤小功章》有“公之昆弟為其庶子之長殤”之文,則張氏的說法是錯誤的。錯誤的本源在于顛倒了旁尊降和余尊厭的應用順序,上述推論是先余尊厭而后旁尊降,故為緦麻,假如先旁尊降后余尊厭,則為小功,與《殤小功章》合。具體的算法是,庶子本服期,由于不是令郎,又不為年夜夫,則適用旁尊降至年夜功,年夜功則再不適用余尊厭,長殤則降至小功。且鄭注云:“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(服小功),則知公之昆弟猶年夜夫。”所謂“猶年夜夫”指的是猶年夜夫之尊降,即年夜夫為庶子尊降一等至年夜功,長殤又降至小功。只要旁尊降可以對比年夜夫尊降,余尊厭則不可,這也印證了我們上述的算法。由此可知,旁尊降在適用上先于余尊厭。
既然公之昆弟的庶子不適用余尊厭而適用旁尊降,依照禮之慣例,男子子在室者例與庶子同,昆弟之子猶子也,服之亦與庶子同,則昆弟之子和男子子在室者皆不適用余尊厭,而適用旁尊降。
最后是明日長子問題,曹元弼云:
經有“昆弟姑姊妹”(指《殤小功章》“年夜夫、公之昆弟、年夜夫之子為其昆弟、庶子、姑姊妹、男子子之長殤”條),注獨據庶子言者(指鄭注“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,則知公之昆弟猶年夜夫”),以庶子非令郎,公之昆弟乃得以尊降之,與年夜夫之降庶子同。其為年夜夫者,疑亦不得伸,以尊同則又為先君余尊之所厭,不得過年夜功也。長子亦如之,以不繼祖也。或謂:長子及庶子為年夜夫者皆期,此令郎之子卑,自以尊降之,余尊厭所不及也。[56]
曹元弼根據《殤小功章》的鄭注,認為旁尊降先于余尊厭,以此斷定公之昆弟的庶子不適用余尊厭。對于明日長子,則有兩種觀點,前說認為公之昆弟為其長子服年夜功,后說認為當服期。曹元弼未有裁斷,上面分別論述:
曹氏前說的邏輯,也是先適用旁尊降,再適用余尊厭。起首,公之昆弟自己并非明日長子,而根據《喪服傳》“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,不繼祖也”,則公之昆弟為其明日長子本服不杖期。其次,公之昆弟的旁尊降是對比年夜夫尊降執行的,年夜夫不降其明日長子[57],則公之昆弟亦不降之,故仍為不杖期。再次,既然是不杖期,則適用余尊厭,故最終降至年夜功。論證圓融,我們也認同此說。
曹氏后說的邏輯,公之昆弟為其長子本服不杖期,因為令郎之子“卑”,故余尊厭所不及,僅用旁尊降,然因正明日不降,故仍為期服。此中焦點的觀點是余尊厭不及令郎之子。所謂的“卑”,應該是卑遠的意思,即公之昆弟的長子,以先君視之則卑遠,故不適用余尊厭。這個其實是先君厭逝世者的邏輯,令郎離先君近,故被先君余尊厭涉及,令郎之子隔代卑遠,故不被先君余尊厭涉及。但是余尊厭屬于厭降,厭降皆厭生者,受厭的是公之昆弟,而不是公之昆弟之子,只需公之昆弟為逝世者之服在期以上,皆因余尊厭而至年夜功,無余尊厭不及公孫之說,故當以曹氏前說為準。
據此可以說,繼體君之昆弟,本服年夜功以下之親以及庶子、男子子在室者、昆弟之子適用旁尊降,母、妻、明日子以及具有令郎成分的世叔怙恃、庶昆弟、姑姊妹在室者適用余尊厭。如有為年夜夫等特別情況,則依據先旁尊降,后余尊厭的順序,以及余尊厭不得過年夜功的標準,進行推算。至此,本文對于旁尊降、余尊厭的性質以及彼此的適用規則,作了一個系統的梳理。
注釋:
[①]正如丁鼎傳授所言:“‘克服’在服制義例中是最為繁紛復雜的一種。其下降服喪規格的緣由多種多樣。”(參見丁鼎著,《考論》,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,2003年版,第202頁。
[②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05頁中欄。
[③]孫詒讓亦云:“《喪服》齊衰不杖期章,注謂降有四品,其尊降、厭降、出降三品,并據傳義,無竢申證。惟旁尊降,傳無註釋,說者多不得其恉,遂滋疑啎。”見孫詒讓著,《籀庼述林》,中華書局,2010年版,第77-78頁。
[④]“以公尊”三字原無,據曹元弼《禮經校釋》之說補進。見曹元弼著,《禮經校釋》,卷十四,頁四十上,續修四庫全書,第94冊,第390頁上。
[⑤]“父”字之后原有“母”字,據曹元弼《禮經校釋》之說刪。見曹元弼著,《禮經校釋》,卷十四,頁四十上,續包養一個月價錢修四庫全書,上海古籍出書社,2002年版,第94冊,第390頁上。
[⑥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05頁下欄。
[⑦]《殤小功章》“年夜夫、公之昆弟、年夜夫之子為其昆弟、庶子、姑姊妹、男子子之長殤”條鄭注。見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二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6頁,下欄。
[⑧]《年齡谷梁傳》莊公二十二年。見《年齡谷梁傳注疏》卷六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2385頁下欄。
[⑨]余尊厭中觸及到的母服,是專指公之庶昆弟為其母。公之明日昆弟之母是先君之妻,夫為妻無克服,故明日昆弟為其母亦無余尊厭。
[⑩]此昆弟指庶昆弟,明日昆弟是父之長子,父不降之,子亦不降之,不存在余尊厭問題。
[11]台灣包養網敖繼公著,《儀禮集說》,四庫全書薈要本,卷十一上,頁三十二上。
[12]括號內本是雙行小字,為黃氏自注,今用括號標出。本節皆同。
[13]黃以周著,《禮書通故》,中華書局,2007年版,第305至306頁。
[14]敖繼公將旁尊降歸為厭降,看似莫名其妙,其實有他本身的邏輯。敖氏懂得的余尊厭,是先君厭逝世者,如云:“厭謂厭其所為服者也。”(《儀禮集說》,卷十一下,頁十一下)又云:“年夜夫于所服者,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,亦謂之厭。”(《儀禮集說》,卷十一下,頁十二上)則年夜夫的尊降逝世者一等,也被稱為厭逝世者,那么尊降和厭降已經沒有區別了,故可以將旁尊降歸為厭降。其實厭降應當是厭生者,即子受父厭,故為逝世者降一等,敖氏誤,詳見下文。
[15]褚寅亮著,《儀禮管見》,卷十一,清經解續編,上海書店出書社,1988年版,第一冊,第911頁中欄。吳承仕亦云:“敖繼公并旁尊降于尊降中。”(見吳承仕著,《克服三品說》,第1頁,載《三禮研討》,國家圖書館出書社,2009年版,第615頁。)
[16]令郎成分可以帶來尊比年夜夫的成分,但在父卒之后,稱謂系于今君,在旁尊降中與始封君之昆弟無別,其實令郎成分更主要的是帶來余尊厭,詳見下文。
[17]黃以周著,《禮書通故》,第305頁。
[18]關于正尊克服的論述,詳參張錫恭著,《茹荼軒文集·釋服二十二》。
[19]孫詒讓著,《籀庼述林》,第78頁。
[20]李如圭著,《儀禮集釋》,卷十七,頁二十八,文淵閣四庫全書本,第103冊,第314頁。
[21]孫詒讓著,《籀庼述林》,第78頁。
[22]黃以周著,《禮書通故》,第305頁。
[23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二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4頁下欄。此條引文依照鄭玄的意思進行了調整,原來“年夜夫之庶子,則包養網VIP從乎年夜夫而降也,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”誤作傳文。
[24]黃以周著,《禮書通故》,第306頁。
[25]孫詒讓著,《籀庼述林》,第79頁。
[26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05頁中欄。
[27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05頁下欄。
[28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一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09頁下欄。
[29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二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4頁下欄。
[30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二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5頁中欄至下欄。
[31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二,阮刻《十三經注包養意思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6頁下欄。
[32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三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8頁下欄。
[33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三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20頁下欄至1121頁上欄。
[34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三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21頁上欄。
[35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二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14頁下欄。
[36]詳參吳承仕著,《克服三品說》,第4頁,載《三禮研討》,國家圖書館出書社,2009年版,第618頁。
[37]不體不厭指的是公妾、年夜夫之妾因不體君,不受君之厭降,故為其子、其怙恃得遂服的規定。但是這個說法是錯誤的,可參看拙文《從“不體不厭”說反思鄭玄之妾服例》。
[38]出適不厭,所謂的厭,指的是父在為母杖期,相對父卒包養甜心網為母三年來說是厭;男子子出適后,為母都服不杖期,無父在父沒之別,故為出適不厭。此說亦誤,因為父在為母杖期,本來就不克不及算厭降,所以也沒有出適不厭的情況,詳見下文辨析。
[39]杜佑著,《通典》,卷九十一,中華書局,1988年版,第2492頁。
[40]“降”疑當作“除”字。
[41]閻若璩著,《潛邱札記》,清經解本,上海書店,1988年版,第一冊,第128頁上欄。
[42]孫詒讓著,《籀庼述林》,第79頁。
[43]《儀禮注疏》,卷三十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上海古籍出書社,1997年版,第1104頁中欄。
[44]吳承仕著,《克服三品說》,第1頁,載《三禮研討》,國家圖書館出書社,2009年版,第615頁。
[45]曹元弼著,《禮經校釋》卷十六包養妹,頁十五,續修四庫全書,第94冊,第433頁。
[46]夏燮著,《五服釋例》,卷四,頁九上,續修四庫全書,第95冊,第439頁。
[47]敖繼公著,《儀禮集說》,卷十一下,頁十三上。
[48]程瑤田著,《儀禮喪服文足征記》載《程瑤田選集》第一冊,黃山書社,2008年版,第210頁。程氏又云:“若夫昆弟,豈可以私親加之哉?‘昆弟’二字斷屬下節。”則因為程氏認為私親方有余尊厭,故將經文《年夜功章》“昆弟”二字從下讀。
[49]夏燮著,《五服釋例》,卷四,頁九上,續修四庫全書,第95冊,第439頁。
[50]曹元弼著,《禮經校釋》,卷十六,頁十五上,續修四庫全書,第94冊,第433頁。
[51]“時”字之下,原有“其尊正厭後代旁厭昆弟”十字,張錫恭援用時刪往,案厭降是厭生者,鄭珍此說則是厭逝世者,故張氏刪往,今從之。
[52]鄭珍著,《儀禮私箋》卷六,清經解續編,上海書店,第四冊,第333頁下欄至第334頁上欄。
[53]鄭珍著,《儀禮私箋》卷六,清經解續編,上海書店,第四冊,第334頁上欄。
[54]鄭珍著,《儀禮私箋》卷六,清經解續編,上海書店,第四冊,第334頁上欄。
[55]張錫恭著,《喪服鄭氏學》,上海書店,第690頁。
[56]曹元弼著,《禮經校釋》卷十六,頁二十一,續修四庫全書,第94冊,第436頁。
[57]《不杖期章》“年夜夫之庶子為適昆弟。傳曰:何故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”(見《儀禮注疏》卷三十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1105頁下欄。)可見年夜夫不降明日長子。同時經文未指出年夜夫自己的成分能否是明日長子,則凡為年夜夫皆不降明日長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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